双江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正文

双江自治县医疗救助政策


来源:   作者: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7-2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由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确定,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贫困居民。其条件如下: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在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坚持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年内医疗救助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个人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

  (一)资助参保

  对已参保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资助参 保对象的变更,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向医保部门推 送救助变动人员名册,进行医保系统身份标识。资助参保确认时点以上年度12月31日救助对象的身份类别为准。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规定给予列支。资助标准如下:

  对特困供养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定额资助。

  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定额资助。

  对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 120元,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定额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通过原渠道补足。

  以上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确保资助对象不重复享受资助待遇。

  (二)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支付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持一致。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补助到 90%。

  特困供养人员:符合救助对象的特困供养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按个人自付部分100%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城乡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5000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