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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试行一年)


来源:   作者:双江县县政府   时间:2019-12-0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全力招大引强、促进有效投资,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我县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云南省加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90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降低实体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8〕13号)、《临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临发〔2019〕10号)、《双江自治县贯彻落实临沧市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意见实施细则》(双政发〔2019〕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2019年起到双江自治县行政区域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依法注册登记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纳税企业。

第三条 资源循环利用、新型材料、装备制造、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含特色食品)、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及大健康、文化旅游、信息、现代物流等产业,以及我县发展所需要的其他生产经营性产业适用本政策。

第四条 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全国民营企业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及总部企业。

凡在双江自治县外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到双江自治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完税的地区总部或集团总公司,均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五条 本政策对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及园区总体产业布局规划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和企业技改扩能项目或其他行业项目给予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生产性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4万元的非生产性(含现代物流类、文化旅游类、信息产业类等)项目;

3.凡在临沧市外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到双江自治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完税的总部企业。

4.以外资形式投入的,按实际投资时的汇率计算。

第六条 本政策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项目竣工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县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建筑税票和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对投资规模进行认定,以认定结果作为扶持的依据。

 

第二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土地政策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原则上对用地15亩以下、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生物药业产业园区或标准化厂区,工业用地不低于类区基准地价并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2年内分期缴纳,第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额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如企业没有在2年内按时交纳,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回收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财政奖励政策

(一)符合本政策所列的资源循环利用、新型材料、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含特色食品)、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及文化旅游、信息、现代物流等产业类投资项目。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达到亩均税收标准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三)当年建成投产并上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引导企业高效发展。

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所列条件的同一个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政策,不重复给予扶持。

(四)企业在原址(不新增用土地)实施技改扩能项目的企业,技改扩能后,以实施技改扩能前的基数为准,两年内给予财政奖补,第一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五)在双江自治县注册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依法纳税的非生产性总部经济型企业,自企业开展运营后五年内给予财政奖励。第一年按企业实缴税收(不含各种规费和基金)形成县级地方财力部分的20%给予财政奖励;自第二年起,形成县级地方财力增量部分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增量部分的30%给予财政扶持;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增量部分的40%给予财政扶持;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

(六)在双江自治县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交纳企业所得税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在双江自治县实际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七)对落户双江自治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和国家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八)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不少于15万元的奖励。

(九)企业合法用工、带动当地未就业人员达50人以上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五险”的,给予企业每人不高于400元一次性补助。

(十)对每年批发、零售、餐饮和住宿行业企业升限、对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升限每户在市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县级再每户给予3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新建投产年内达到规模以上并按时足额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并按时足额纳税的工业企业,在市级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按照10万元和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基础上,县级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积极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县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十三)鼓励以商招商、委托代理招商,对商会(协会)、招商代理人、招商顾问、企业等引进的达到本政策规定重点产业投资标准的项目按程序提前报备,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的投资实物量对其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税收支持政策

相关税收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一事一议政策

凡在双江自治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4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物资源精深加工及大健康、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按照“一事一议”规定进行研究决定。

 

第三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  对投资项目,各级各部门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坚持“一个项目一套班子”的项目推进机制,严格实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和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按照“业主委托、部门代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代办、帮办 “一条龙”服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受理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能现时办结的当场办结。

第十四条 教育、卫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第四章  严格制约机制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背投资协议约定的,将取消或收回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及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建设周期延迟。在协议约定建设期限内,因投资方原因导致工程建设迟缓、未竣工投产的项目,将取消应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或收回已兑现给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

所有在双江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外来(商)投资新建项目,项目建设期限按如下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应在1年内建成投产;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的,应在1.5年内建成投产;1亿元以上—3亿元(含3亿元)的,应在2年内建成投产;3亿元以上—5亿元(含3亿元)的,必须在3年内建成投产;5亿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分期建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二)固定资产投资不足。在竣工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未达到协议约定总额的80%的项目,将取消应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或收回已兑现给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

(三)产值严重低于约定。在建成投产后的第二年,企业生产总值、税收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相应情形的项目,将取消应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或收回已兑现给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

(四)未履行投资协议约定,开发土地面积低于1/3,投资额达不到20%的项目,按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

(五)擅自改变项目类别。建成投产后的项目行业类别、主要产品类别与协议约定不符的项目,将取消应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或收回已兑现给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

(六)在扶持奖励年度内,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七)实行入园项目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化工、钢铁、有色金属、水泥、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项目入园。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若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从其规定,以上招商引资政策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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