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的审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包括:
(一)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
(二)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不可预见性新增项目。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新增项目支出。
(四)其他必须支出的项目。
第三条 坚持预算执行严肃性。年度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县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保障“三保”支出,在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县本级财政支出。确需办理追加手续的,预算支出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级和各乡镇所有申请追加预算的单位一律行文报请县人民政府。应将请款事项、请款金额、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内容做出详细具体的明细。
(二)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和乡镇报请资金情况,符合会议讨论要求的,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暂定每年6月、9月、12月讨论。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和会议决定办理追加。
(三)正常的增人增资、微调等晋级增资等实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情况,县财政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追加预算。
(四)追加预算支出纳入部门调整预算,年终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对审批和会议决定追加的支出预算,超出当年县级财政财力部分,待年内出现新增财力予以追加或结转下年安排。
第四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强化增收节支观念;严肃预算执行、严格预算追加。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内容使用资金,按项目管理和核算,确保预算追加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高效;预算追加资金当年结余按规定全额上缴收回财政部门。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预算追加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职能作用,促进财政健康平稳运行。
第六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特别是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挤占、挪用、滞留财政性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