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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的设定依据


来源:   作者:双江县县政府   时间:2019-12-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二)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1.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2.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一般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3.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4.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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