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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的设定依据是?


来源:   作者:双江县县政府   时间:2019-12-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给予最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二)准确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意见》严格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坚持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3个基本条件,对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查进行了系统、详细的梳理,并结合我省实际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突破和细化:一是将可参照单人户施保的范围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二是推动低保对象认定从收入型贫困向综合型评定转变,对因残、患重病、接受教育和积极就业产生的四类刚性支出扣减比例、上限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三是明确农村低保家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核算方法和标准,鼓励切实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明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提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5类情形。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由县级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以量化标准促进精准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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