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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来源:   作者: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12-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双江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双江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便民服务、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结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进行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为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县城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2.其它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3.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同侧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50米,沿线两侧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国道、省道、县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4.乡道、村道公路沿线设置的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5.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客运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2个零售点;

  3.高速公路服务区分A、B区的,各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未分区的设置2个零售点;

  4.农村自然村(寨)、搬迁点、安置点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设置3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5.星级酒店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8%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商场内部、旅游景点,按该区域固定的面积以每10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限制总量,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000平方米计算;

  3.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受间隔距离和总量标准的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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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二)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领取许可证不受间隔距离和总量标准的限制,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但同一企业连锁经营门店之间需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三)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申请领取许可证不受间隔距离和总量标准的限制。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受总量标准限制,间隔距离可缩短至对应区域标准的1/2。

  (一)属于社会特殊群体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贫困户、低保户确因家庭生活困难,在首次申请领取许可证且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内重新选点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不面向公众经营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未以开架形式、无商品摆卖、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厂区内非商业设施等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场所;

  6.经营场所尚未装修或正在维修、装潢的;

  7.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8.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停车、住宿、休闲、娱乐、观光的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其中,县城所在地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设置零售点,其它区域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设置零售点;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经营业态方面:

  1.不符合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

  2.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业态的;

  3.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美甲、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健身场所、农畜养殖、床上用品、糕点制售、自制饮品、丧葬用品、宠物服务类、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中“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或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出入口之间按边对边的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如测量时须跨越街道或道路的,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县城街道”,是指经当地政府规划有具体名称的街道,如某某街、某某路、某某巷。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下”“以内”“内”“不足”“不满”不包含本数,“不超过”“不低于”“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居住人口、商铺数量、区域面积,以相关单位或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若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规定生效之前取得的许可证,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且符合延续条件的,准予延续。2017年8月9日公布施行的《临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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