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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


来源:   作者: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8-2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我县1批次鸡肉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153092530002

样品名称

肉鸡肉(黑)

购进日期

2021-04-27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双江利众家禽

屠宰点

被抽样单位

双江华耀百货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尼卡巴嗪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4月27日从双江美景家禽养殖场购进不合格批次的鸡肉10.8公斤,于当日全部售完,进货价为22元/kg,销售价为 25.8元/公斤。从抽检到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跨度较大,当事人销售的鸡肉数量较少,且鸡肉容易腐烂变质不易长期保存,无法对当事人所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的鸡肉进行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鸡肉,属养殖环节带入所致。当事人经营尼卡巴嗪不合格的鸡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标准限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记录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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