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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审计局审计程序


来源:   作者: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1-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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