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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双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11-2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直各部门,林产业园区管委会: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双江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江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双江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8〕6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41号)规定要求,结合双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巩固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提高保护能力和水平,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经济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通过努力,使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更加完备,国家级和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续状况得到明显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结构更加合理,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双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到2025年,全县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建设全面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和数字化保护工程全面实施,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全面启动;力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达2项以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达3项以上,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人数达2人以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人数达到7人以上,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人数达到25人以上,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达到1个以上,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室)数量达到5个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将资源调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开展,使调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在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民族学、民俗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对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存续状态、生存环境、传承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更广泛、深入、系统的调查、记录,及时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变化,为保护传承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多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田野调查能力和水平。更加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适时整理出版调查研究成果。(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逐步调整和完善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类别构成、民族构成和地域构成,逐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努力形成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为重点、市级名录分布合理、县级名录基础良好的“金字塔形”结构。加强评审管理,将符合保护条件的项目纳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积极推荐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因客观环境改变等导致变质变异或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县文化旅游部门组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更正或退出名录。对因保护不力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导致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出现严重问题或使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单位,经县文化旅游部门调查核实,撤销其保护责任单位资格。(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三)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注重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逐步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民族结构、年龄结构、地域结构和知识结构。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研讨活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学习能力、文化素养、审美水平和创新意识。逐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补助标准,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组织传习和培训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在县职业学校开设相应专业和课程,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教育教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养后继人才。(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

(四)加快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有序推进“大南直布朗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县人民政府根据地方保护需要,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将保护区规划纳入县城乡规划,加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新农村、美丽乡村、中国传统村落、民族团结示范村、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小镇、特色小镇等项目规划的衔接协调,注重重点区域的历史风貌保持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让广大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族宗教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实施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对已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市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历史文化价值高、传承困难的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民俗等濒危项目和年事较高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抢救性记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采集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妥善保存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记录成果。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技术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参与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作。(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政局)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共享。对接国家及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系统,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系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的集成共享。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保护,在满足信息共享的同时,切实保护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群体的权益。(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民族宗教局、县财政局)

(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医药、传统体育游艺等项目在社区、旅游景区(点)等建设中的作用。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以及传统医药类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支持家庭作坊式的保护传承,鼓励企业以保护核心技艺为重点的生产性保护传承。鼓励企事业单位与保护责任单位合作,对项目和传承人进行展示宣传;鼓励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旅游企业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创造条件“走出去”,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

(八)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实现资源整合、协同发展。加强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室)建设。鼓励各乡(镇)、两农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或展示中心。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或展示中心建设与民族博物馆建设相结合。选择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且面临一定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支持其改善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设施条件。(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发改局、县民族宗教局、县财政局)

(九)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演水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社区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机构,要举办经常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展览、图片展示、技艺展演、学术讲座等活动,向大众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部门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作为学生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传承方面的知识普及、宣传报道和景区(点)开放服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动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点)活动。在重要节庆、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进一步扩大影响。(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民族宗教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融媒体中心)

(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和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和标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推荐评审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标准,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申报、评审、公布、建档等程序。认真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建设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规定,积极探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依法保护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和保管制度。(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每年听取1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汇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为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支持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保护工作责任。文化部门要切实做好规划制定、监测评估、保护利用、传承发展、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县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与文化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有效运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机制。

(三)加大经费投入。县财政局要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统筹,积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档案数据库建设、设施设备配备、调查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同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县财政应当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

(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乡镇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团结、动员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室),鼓励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捐资、捐物。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根据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程度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适当倾斜。文化部门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和特点,优化系统内专业人员配置,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和代表性传承人,采取培训、进修、研修等方式,提高其文化素养、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县文化部门要结合“三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骨干到乡镇锻炼、帮助工作。

(六)加大检查考核力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文化部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加强法治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规章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校教学内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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