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1100561000
实施编码: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分类 | | 实施主体 |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体育主管部门 |
权力来源 | 法定权力 | 实施主体编码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性质 | 党政机关 |
服务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审批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不涉及中介服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 运行系统 | 县(市、区)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法定办结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是否进驻服务大厅 | 是 |
适用范围 | 云南省体育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高危险体育项目(攀岩)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
审批内容 | 高危险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有效期 | 5年 |
权限划分 | 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辖区范围内的攀岩项目经营许可审批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 填报须知
1.申请材料按照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左侧装订。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全尺寸提供;
3.申报材料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
◎ 形式标准
采用纸张方式
◎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新办 | 延续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示例样表 |
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下载查看 |
申请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等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书面材料(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教练员和保护员的配备及工作职责制度、保护员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济、卫生检查、设备维护、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场所投保责任险情况等)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工商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申请文书名称】
云南省经营攀岩项目申请书
【办理地点】
◎ XX县XX路XX号,XX体育局办公楼XXX窗口
◎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理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和第6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和第22号修正)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告第16号) ;《云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体育局)。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 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提交申请,经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查,制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开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检查。
3.适用情形:高危项目依申请新设、延续、变更、补领以及注销。
◎ 特别程序
无
【审批证件】
◎ 审批结果名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送达方式:领取送达,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送达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申请收费】
不收费
【申请人权利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咨询途径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附件:云南省经营攀岩项目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