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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来源: 作者: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12-02 17:3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保障城区市民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双江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效专项整治通告》,结合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及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现就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放养鸡、鸭、鹅、猪、羊、兔、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二、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的范围:勐勐镇公很社区、新村社区、大荒田村委会,沙河乡允甸社区、土戈社区、允俸村委会列入城区管理范围。

  三、凡在城市建成区内发现的无主犬、流浪犬,公安、城管、乡(镇)等有关部门均有权捕杀,并按有关规定没收处置。根据需要确需养犬(宠物)的单位和个人,要先到动物防疫部门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再到相关部门登记审批,领取《犬只免疫证》和犬牌后方可圈养。凡饲养獒犬、狼狗等具有攻击性的危险犬只,必须圈养。

  四、凡携带犬只出行时,必须栓好犬链,严禁放任犬只自由活动,不能影响行人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所产生的粪便要自行清理干净,不能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严禁携带犬只(导盲犬、辅助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景区、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会同各勐勐、沙河及有关单位做好禁止上述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工作,引导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安全、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江自治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