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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通告


来源: 作者: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12-02 17:3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城市”、“美丽县城”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有序、畅通、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效专项整治通告》,经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停车秩序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双江县城区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

  二、整治时间

  2021年12月5日起,长期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1.机动车应在划定的相应停车泊位内按箭头所示方向有序停放(无箭头指示的顺向停放),不得越线,不得逆向停车,严禁任何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2.非机动车应将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泊位内,按箭头指示方向有序停放。

  3.经申请允许进城的货车在城区装卸货物期间,要做到即到即装快卸,驾驶人不应离开车辆、不得长时间在道路上停留。

  4.主城区内各单位、商场、商铺等门前相关场所属公共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不得设置、放置妨碍公众交通通行的设施和物品,不得擅自占用停放车辆。

  5.沿街单位、商场、商户、学校等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及时引导行为人规范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通报到所在的单位、社区、村民小组。

  (三)自2021年12月5日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停车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双江自治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