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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双江县县政府   时间:2018-12-21 11:1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5日

  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有效推动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发〔2017〕91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7〕252号、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商务局 临沧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联发〔20184)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聚焦农村产品上行。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四条  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拓展村级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第五条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进行实操培训,重点要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

  第六条  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第七条  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各)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日常运营;

  (二)乡(级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的建设、运营;

  (三)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策划营销品牌建设;

  (四)开展电子商务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村级固定服务店建设费用;

  (六)物流配送包装体系建设;

  (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服务体系建设;

  (八))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事项。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资金拨付。为规范资金使用,保证资金安全,县财政根据中央、省下达资金指标按时下达到县工信局。县工信局按程序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对该项目服务商进行集中采购。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在县工信局报账,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报账资料及时报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财政局、工信局、扶贫办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严格按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用途使用资金,加强对项目资金动态管理,确保资金用于文件确定的支持方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由县工信局、财政局和扶贫办组织牵头,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追踪问效等阶段实行既分工又联合的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卷。县工信局、财政局、扶贫办及时建立健全资金申请、审批、资金拨付、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项目台账等,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县工信局、)要将上述各环节工作开展情况在政府公众信息网设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审计部门)和举报电话(纪检部门)。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单位收到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管理办法由财政局、工信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