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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双江县县政府   时间:2018-12-21 11: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县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经济、扩大消费、促进贸易的重要作用,鼓励电商行业多出模范、多出先进、多出人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营造电商发展的浓厚氛围,不断推动我县电商扶贫成效。现将2018年度双江自治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奖励扶持对象:本县区域内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扶持范围:本次奖励扶持主要为优秀网店、优质网货供应商、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交易、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站点、电子商务发展优秀乡镇、电商发展先进村、电商创业带头人十佳网商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奖励扶持年度

  2018年度。

  三、申报审批程序及时间

  (一)申报时间:20181220日至20181230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程序:申报者在所在乡(镇)进行报名,并填报2018年度双江自治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申报表,报名截止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初审后,于20181225日前,由各乡(镇)将初审结果以文件形式(附初审相关资料)上报县工信局(电商办)进行复审;复审后,报审核工作小组进行终审。终审结果将在双江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奖励。

  四、其它事项

  1本通知相关文件将同时在双江县人民政府信息网、双江电商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等宣传媒介发布。

  2申报主体要如实填写申报奖励扶持的类型和内容,真实填写2018年度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申请表。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质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

  3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奖励扶持申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广泛进行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报尽报;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主体上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20181218        

  附件

  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

  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扶持我县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及时兑现奖励,发挥电商示范引领作用,依照《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采取专项奖励的方式对县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各和个人进行奖励扶持。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集中受理、小组评审、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由双江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工信、财政、审计、农牧、工商质监、文广等部门共同组成奖励扶持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作为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的评审机构。

  第二章  奖励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主要扶持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审核认定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享受奖励扶持办法中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1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社会团体 、其它经济组织和机构。

  2在我县范围内经营的各类网站(以实际销售双江产品为主)。

  3支持我县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

  第五条  依法在双江自治县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各类有据可查的线上交易主体,均可申报扶持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因违法相关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3违法奖励办法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4其它不应给予扶持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一式3份,另备电子版。

  (一)初审单位需准备的材料:

  乡镇行文上报初审合格的申报对象名单。

  (二)申报对象需准备的基本材料: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

  2申请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扶持的,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2);申请网店奖励扶持的,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网店奖励申请表》(附件4);申请单位及个人奖励的,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单位(个人)奖励申请表》(附件5);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评估以实际发生交易为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4开展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需提交海关备案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申请资金项目类别,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适用扶持办法第六条申请网店及微店扶持

  申请网店及微店扶持:提供开店时间证明材料;网店主页或微店和店铺基础信息页打印版;店主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与网店或微店交易记录一致的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后台财务数据电子对账单;抽检后台本年度交易记录10笔以上,提交打印版,并附和交易记录一致的物流凭证;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网店奖励申请表》。

  2网货供应商奖励扶持

  1)适用扶持办法第七条

  申请网货供应商扶持: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供货销售单据;提交与代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提交抽检到的、与出库单一致的供货物流凭证(以年销售额为标准,10-50万元的提供10笔物流凭证,50-100万元的提供15笔,100-300万元提供20笔,300-500万元提供25笔,500万元以上提供30笔;不足以上要求数量的,提供全部物流凭证);或提供代销售网点,备查线上销售记录;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申请表》。

  3适用扶持办法第八条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微商开展电子交易奖励

  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微商开展电子交易:需提交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提交电子商务销售记录及产生的物流凭证;提供基础网络服务费用相应证明;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申请表》。

  4配套服务体系奖励扶持

  1)适用扶持办法第九条

  申请扶持物流配送站点(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点):农村物流配送网点证明材料及合同(与电商中心的合同);物流发货单据;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申请表》。

  5发展电商先进单位、个人奖励

  适用扶持办法第十一条

  a电子商务发展优秀乡镇:根据年度建设站点占比、网店开设数量、电商交易额、参加电商培训人数、县级工作推进会典型、报送数据积极性和及时性等情况进行排名评选;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单位(个人)奖励申请表》。

  b.电商发展先进村: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点且可提供电商服务的证明材料及照片;网店开设的基础资料(网店主页打印版、店主身份证复印件、后台交易记录抽样打印件);年度电子商务总结材料;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单位(个人)奖励申请表》。

  c.扶持电商人才队伍建设:需提交培训通知或培训方案、课程表、学员签到册、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会场照片原件一份;培训人员开办网店及后台交易的证明材料;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申请表》。

  d.“电商创业带头人评选:需提供带动开设网店的基础资料,包括网店主页打印版、店主身份证复印件、本年度后台交易记录抽样打印件;或个人在县域电商发展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其它证明材料;年度电子商务总结材料;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单位(个人)奖励申请表》。

  e.“十佳网商需提供销售业绩相关证明,如电子商务销售产生的物流凭证等(必要时提供交易过程相关证明);提交《    年度双江自治县电子商务单位(个人)奖励申报表》。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凡符合奖励扶持申请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于次年年初报送至所在乡镇,由各乡镇严格对照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符合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或个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

  乡镇初审通过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县工信局电商办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至审核工作小组审核。

  审核工作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第五章    

  第八条  政策适用时间节点:以半年度作为考核时间范围(如2016年奖励依据的数据采集时间节点为201611-2016630日)。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