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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人人有责,守法用地代代光荣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6-01 16:4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致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民以食为天,粮以地为先,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生活、生产的基础和保障。在过去一段时期,受农业生产收入比较效益低、农产品价格波动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影响,一些耕地被大量撂荒,部分群众私自调整耕地用途,导致土地资源浪费、耕地质量下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等问题发生,给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带来了严重影响。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底线须我们共同遵守和努力。

一、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食为政首,粮安天下”,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全国要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双江自治县不低于48.57万亩的目标任务,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7.93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99.3万亩。

二、要始终牢记和执行耕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三、要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破坏耕地行为,要按照整改要求主动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为做好粮食安全生产,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真诚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心系“国之大者”,积极行动起来,始终做一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践行者,规范使用耕地的宣传者,耕地流出整改的支持者和执行者,为守住全县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耕地保护相关政策

2.相关法律法规(摘选)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附件1

耕地保护相关政策

一、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要求提出“四严禁”。

(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四)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耕地用途“五不得”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五不得”。

(一)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二)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三)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四)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五)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严禁”。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附件2

相关法律法规(摘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必须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非法转让、倒卖、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行为,并造成耕地大量损坏的,即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