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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环罚[2023]01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3-23 16: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当事人名称:双江沙河发新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309253291391710

地 址: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土戈村巴哈连接线(214国道)

法定代表人:李发新

2023年2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畜禽污水从化粪池泄漏到外环境。2023年2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正在进行整改,计划新建化粪池一个,现场未见化粪池污水泄漏。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执法询问笔录》1份共4页、现场照片5份、书证2份、视频资料,2023年2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执法询问笔录》1份共4页、现场照片3份、书证10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23〕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 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