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 >> 通知通告 >> 正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环罚[2023]02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3-20 17:0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当事人名称:云南博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30900MA6QBECA8P

地 址:双江自治县沙河乡保障性住房东侧第9幢第2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云

2023年2月1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接到群众举报214国道扬尘污染,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的位于沙河乡基础土方开挖项目取土场以及两个临时物料堆存场所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未建有围挡设施,未建有物料覆盖设施,造成大量扬尘污染。2023年2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仅对沙河乡七队临时堆存场所建设部分围挡,其余均未建设围挡及覆盖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执法询问笔录》2份共6页、现场照片9份、视频资料,2023年2月20日现场照片3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23〕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提交《云南博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26600元行政处罚罚款。根据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及时召开案审会议,对案件再次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你公司已按照我局要求完成整改,对弃土采取有效围挡、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消除扬尘污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综上所述,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 号)文件(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 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