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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县城水价有新规定


来源: 作者:zfb   时间:2016-11-03 04:2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我县县城水价有新规定



来源: 作者:zfb 时间:2016-11-03 04:2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对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第一阶梯: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25(含)立方米以内的,按3.30元/立方米执行;第二阶梯:实际用水量超过25立方米以上至35(含)立方米的部分,到户价按4.45元/立方米执行;第三阶梯:实际用水量超过35立方米的部分,到户价按5.60元/立方米执行。城市供排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不纳入计算阶梯式水价的加价基数,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标准进行征收。实际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数平均分摊。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后,尚未由自来水厂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和对暂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一级价格执行。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先出台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下同);超计划(定额)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我县若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性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则实施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供养证》的用水户,每月每户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的免收水费和污水处理费,超过5立方米的部分按标准征收;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用水户,每月每户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的按2.5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下同)执行,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超过5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

以上价格自2016年11月1日用水量起开始执行。(县发展和改革局 李红菊)